《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很高兴帮忙你回答这个问题,从问题看你有几个疑惑,我觉得可以帮忙给你解释一下,你的官司是请了律师花了钱的。法院庭审律师就是帮忙你出庭搜集证据。基本上能够正常进入庭审。法院判决赔偿14万,现在就是你官司胜了,没有赔偿金到位,现在你面临的是对方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的义务,14万赔偿金没有在你们约定的期限内到位。那么你现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到法院去立案,以后有执行局的去办理你的案件,这个就是一个法律过程,你现在只是进入了庭审拿到了法律生效文书。有这个你就是可以去要你的赔偿款,
律师只是负责你开庭前一些准备工作,帮忙你写诉状,提供证据在庭审时给你辩护,律师只能够做到这样,是你对法律有点不熟悉,以后的事情都是被告不履行就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了。所以你不要怪律师什么,他的任务在你拿到判决生效文书基本上就结束了对你的服务。你现在看看是不是到了执行程序。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就可以。
没有具体拘留次数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中,如果不按规定如实申报财产,或存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情形的,可由法院决定处予拘留的民事制裁。而对于拘留的次数,在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多项应拘留的行为的,可以分别决定予以拘留;如被拘留后,如果又出现应拘留的行为的,仍可以由法院决定予以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既然走了司法程序,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执行,那就申请强制执行。
很多人认为官司赢了就万事大吉了,可以你是否想过对方不依法执行的问题?一、如果一个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如果判决生效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法律文书,债权人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该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如果对方确无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对方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就会成为现实中的老赖,工作生活中处处受限。
法院的判决书下来后,下一步。该如何做?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再次,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又不执行判决结果的。只能申请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申请执行,如果是财产发面的,还要自己提供对方财产在哪里,法院才能执行。
对于其它方面的执行如排除妨碍等的执行,带着法警去执行就是。
民事判决需要当事人自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中国法院实行审执分离,如果你不去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法院是不会主动给你执行的。等再久也没用,因为还没有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执行局那边根本不会管。
如果医疗费12万多,再加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赔偿费用,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因此,按照一般正常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你姨赔偿数额明显太低。
生效判决只有进入了执行程序,法院才会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如把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等,一旦被执行人有财产,你可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其财产,之后申请法院进行拍卖、扣划存款等,从而拿到执行款。
就目前律师收费都是按阶段(一审、二审、执行)收费,5000元一般可能律师就代理一审阶段,具体需要看你们代理合同中约定,如果代理合同到一审就终结了,人家律师自然不会管你执行阶段。
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一经生效之后,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被告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是以手里没有钱为由,一直拖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拒不向原告支付赔偿款。这种情况下,建议原告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为两年。超过执行时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名下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执行法院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核查。
【执行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审判阶段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地履行,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启动执行程序。
【执行费用】一方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执行费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交预交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所得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执行案件的受理费。
【联网核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以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主要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了对存款、动产、不动产等的财产的查询。
【冻结存款】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相关的银行协助执行工作,冻结其账户中的存款,冻结的金额应当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应当给付的赔偿款为限。账户中的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其名下的动产、不动产,以实现执行的目标。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遵循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等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日常生活将会受到严重的限制。
综上所述,被告以手里没钱为由,一直拖着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原告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超过执行时效,对方仍然没有给付赔偿金额,原告很难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到赔偿款。所以,维权必须要及时。被告若涉嫌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你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有时效限制的,最长期间为二年,所以,在判决生效两年后再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将可能因此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法律不会保护在权利上的沉睡者,怠于行使权利的后果就是失去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多人少,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执行立法不完备,都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当然,法院正在克服这些困难,但并不等于困难已经得到了完全解决。作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打交道的时间肯定比执行法官要长,对被执行人的状况要比执行法官更为熟悉。因此,在申请执行后,一定要配合执行工作,要向执行法官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线索。千万不要认为找人、查控财产是法院的工作,与己无关。要知道,执行法官的工作开展得越顺利,就意味着你的权利可以更早的实现。
从古至今,自中到外,都有一种不确定性叫作风险。常言说得好:吃饭防噎,走路防跌。在借钱给别人时,要考虑除了利息外,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有多大。可能性越高,风险指数就越低,反之,可能性越低,风险指数便越高。无论法院的诉讼还是执行工作,都是在降低社会交易的风险,但是,司法只是要损害事实形成之后的补救,不可能完全的消除风险。作为申请人,必须要知道,有一种情况叫作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好比医生,尽其心智才力或许可以疗沉疴妙手回春,但是因此要求其具有生死人肉白骨的神奇功能,也肯定是脱离了现实。所以,作为当事人,在从事社会活动时一定要具有风险意识,借款给别人时要充分考虑能否收回的风险,签合同时要考虑合同能否得到履行的可能。自己不懂,可以请教律师。律师好比保健医生,通过平时的调理降低患重大疾病的风险,不要等到患了绝症住进医院时再去指责医生没有尽心尽力的让自己恢复健康。
有句话来形容执行法官:不是在执行,就是在执行的途中。如果执行法官坐在办公室一通电话后被执行人就主动前来履行义务,大概便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他们需要寻找被执行人,他们需要查扣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些工作,都不是坐在办公室里可以完成的。作为执行法官,应当理解申请人的急切实现权利的心理。但是作为申请人,也要理解执行法官的工作。他们所承办的,并不只是你一个人的案件;他们需要实现的,并不只是你一个人的权益。你觉得借款长期收不回对你的生活很重要,但是在执行法官眼里,为老年人追要赡养费、为农民工讨回工资、为病床上的受害者兑现医疗费或许更为重要。在每个执行法官手中,可能会有上百个甚至是几百个执行案件,如果每个申请人都认为自己的权利最为重要,都应当首先执行,执行法官将分身乏术。所以,作为申请人,一定要考虑其他申请人的权利是不是比自己更重要,是不是更应当先行实现。
正如前所说,有一种情况叫作执行不能。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归根结底,还是当事人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只要执行法官穷尽措施,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这就属于执行不能,而不是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包庇纵容。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人如果认为确实因此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相关证明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是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其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救助额度有着严格的规定,并非由法院代替被执行人履行。有相当部分的申请人道听途说,认为闹法院就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诉求目的,那么,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还有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等待你来挑战。
法官执行的是国家法律,执行法官会千方百计的实现你的权利,但一切措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认为既然申请执行,便可以对执行法官颐指气使,按自己的“朴素”想法对法官发号施令,要求执行法官抛开程序约束去实现你的权利,事实上就是把执行法官推向滥用职权的火坑,也未必能实现自己的权利。作为法官,会比你更加熟悉法律的规定,会比你更了解什么应当去做必须去做,什么又绝对不可以去做。作为申请人,多数经历了诉讼程序,应当明白法律如何去保护你的合法权利,所以你的合法权利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得到实现。任何违反程序得到的结果,在法律上还有一个规定,叫作执行回转。
执行法官只能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执行,那叫作执行依据。对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范围以外的事项,执行法官没有执行的义务,更没有执行的权力。如果认为你的权利在提起诉讼时遗漏,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而不可以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中一并解决。对于执行法官来说,饭碗虽然稀了一些,但是还代表着职业的荣誉,并不会因为你的纠缠而法外行权。
被告同意法院判决,但但一直拖着怎么办?
强制执行这个事情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依职权将案件从诉讼程序转入执行程序。按规定,当事人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就是为了解决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程序。但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不申请,法院自然不会主动执行。超过期限没有申请,那视为你放弃了相应权利。现在法院判决对方赔付134000元,对方一直拖着不履行,那就等判决生效之后申请强制执行。
至于律师收了5000元后就不管。这个事情要看你跟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般来说,我们律师代理案件是分阶段的。根据诉讼程序来说,主要有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当中可能还出现发回重审(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等程序。如果律师只是代理这个阶段,那法院判决出来后,代理工作也就介绍了。从案件标的额和律师费来看,这5000元应当只是一个程序的费用。这个律师在接案的时候应当会跟你们说清楚,避免以为这就是要把案件做到完,做到当事人拿到钱才结束。如果你们想要律师继续代理,那可以跟律师协商代理事宜。
因为财产申报未必周全,系统上查不到财产,但异地实际有财产的现象也并非没有。
另外,被执行人还可能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当然,有没有,需要查证,而这个工作,是不能指望法院的。
(1)如果只委托诉讼阶段,而未委托执行阶段,律师当然没有义务管。这个题主看委托代理协议就知道了。如果执行阶段还需要律师介入,需要重新委托,至于费用,自己再跟律师谈了。
(2)如果委托包含执行阶段,需要看法院的查控情况。
如果法院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方没钱,那律师也变不来钱,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作为的。
如果法院有查到财产,实务中也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开展后续的执行工作。比如说查到的房子首封是其他债权人,或者说是小产权房没法执行,或者房子拍了没人要。
究竟是哪种情况,题主无需猜测,看看手上的材料,问问执行法官就知道了。
别急,需要稍稍放宽心,毕竟急也没有用。能用的措施都用上,日后多留意就是了,具体参考这篇回答吧
1、申请强制执行是保障权利人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是抚养费是由双方协议约定,首先需要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协议来履行。经法院判决后,对方仍旧拒不履行的,当事人本人才可以到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的,可以先到原审法官处开具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后直接凭借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到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即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在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当法院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然而,为了确保执行效果,有五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以避免陷入申请执行的误区。
2、首先,切勿错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首次和恢复执行的申请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必须在期限届满前行动,否则可能因时间过期而丧失执行权。法律文书的履行期限应严格遵守,并在必要时及时申请执行。
3、其次,申请前应确保财产保全。为确保判决执行顺利,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降低执行风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提供了法律支持。
4、申请时,务必详尽提交执行请求,包括欠款、违约金、利息等具体事项,避免因遗漏或错误填写导致执行困扰。执行申请书应准确无误,反映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范围。
5、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和配合执行至关重要。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保持与执行法官的良好沟通。广西移动微法院的运用提供了便捷的沟通渠道,应充分利用这些工具。
6、总之,有效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对法律程序有清晰理解,积极行动并保持与法官的及时沟通,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必要的困难和延误。